更新时间:2023.02.11
1、定义不同 前者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是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后者属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负责有关执行事项的人员。 2、目的不同 前者设立的目的在于完成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后
审判长是主审法官,主审法官不一定是审判长。诉讼审理活动中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由法官一人独立审判,因此是主审法官。审判长只存在于普通程序中,有三人或五人组成合议庭,审判长负责住持。因此,只有在有合议庭的审理中才会有审判长,而且审判长
二审法官不会偏袒一审法官。 二审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事实为依据,公正的做出判决,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而且一审二审法院的法官一般不会直接沟通。 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
属于证据的鉴定应当在一审时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对方拒绝签字等同于放弃了进行鉴定的权利,二审再次主张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有权拒绝。
属于证据的鉴定应当在一审时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对方拒绝签字等同于放弃了进行鉴定的权利,二审再次主张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有权拒绝。
法官是对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的称呼,也就是一种职业名称,和检察官、警官等等是一样的。审判长就有两种意思:第一就是在审理具体案件的合议庭中担任主要审判职责,对该案审理负责的法官,就叫审判长,而其他合议庭成
“助理审判员”,顾名思义,是审判员的“助理”,即助手;这一解释可以从称谓上直接获得。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此亦予以明确,其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
法院一审和二审的区别,具体如下: 1、性质不同。法院第一审程序是对相关管辖权的审查以及对事实的真实情况及对应的证据材料的审查,而二审程序则是对法院审判的监督,对于一审判决的合法性、合宪性的审查,对法院的判决进行监督; 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
刑事一审与二审的区别有: 1、两者提起的条件和主体不同; 一审程序提起的主体及条件:如果是自诉案件,可由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并且由司法部门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而二审程序提起的主体及条件:如
再审和重审有以下的两个区别,具体如下: 1、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