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3
缔约过失责任不是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
第一、产生的依据不同。 第二、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 第三、责任的性质不同。 第四、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 第五、归责原则不同。 第六、构成要件不同。 第七、免责事由不同。 第八、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 第九、责任形式不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包括: 1、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 2、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的; 3、实际上并不计划订立合同,恶意与相对方磋商的; 4、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其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行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损失赔偿的对象上,指向的是信赖利益损失。 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是使权利人回复到未信赖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成立或
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
缔约过失责任,一般有十种类型,具体如下: 1、恶意磋商; 2、欺诈谛约; 3、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 4、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 6、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并生效时。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不可以同时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返还财产即因缔约过失致使合同被法院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给受损失一方。如果双方均已给付财产的,应由双方相互返还,剩余部分由缔约过失方再作返还。 二、折价补偿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缔约人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缔约过失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
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的,要看当事人是否存在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故意隐瞒有关重要事项、提供虚假情况的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