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9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包含以下范围,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
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主要有如下几种表现: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且前述的约定应当采取合同书的形式体现。
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包括: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等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包括夫妻工作得到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夫妻在生活中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有: 1.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 2.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3.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
男女在缔结了婚姻关系后,此时彼此互负有一定的义务。 1、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 2、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生活上互相扶助的义务。
范围: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特征:1.时间存续期间特征。2.原因行为特征。3.债务性质上的特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夫妻间的债务关系一般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所负的对外债务;夫妻一方以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对外债务;以及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对外债务等关系。
男女在缔结了婚姻关系后,此时彼此互负有一定的义务。 1、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 2、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
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擅自处理,在法律上都没有效力。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
夫妻间主要有以下抚养义务:夫妻间都应承担相互扶养的义务,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扶养指的是亲属间的抚养。广义上的抚养指特定亲属以及夫妻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