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0
被判有期徒刑的人只要法院没有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已过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就有选举权。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
选举权属于政治权力,如果在法院判决的时候剥夺了政治权利就没有选举权,只要法院没有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已过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就有选举权,所以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
犯罪分子在服刑期如果被单独适用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则无选举权。选举权是重要的政治权利,如果服刑人员依法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享有该权利;如果被剥夺的,则暂时丧失该权利。
有选举权,在直接选举中,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和被选举权。另外,对于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民可以放弃选举权。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可以依公民的个人意志而决定是否放弃,他人无权干涉。而公民的义务必须履行,不存在放弃的权力。选举权属于公民的权利之一,可以放弃。
只要是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且为有期徒刑的,是拥有选举权的,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一般没有选举权。因为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政治权利中包括选举权,因此除非有减刑的情形,一般犯罪分子不会有选举权。
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依然有选举权,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如果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则在附加刑的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不享有选举权。如果被判处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的,则终身不享有选举权。
服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中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判断在押人员是否具有选举权的方法,是看在押人员是否被判处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如果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则在押人员仍然有选举权。如果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则在附加刑的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不享有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