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9
税务局行政复议管辖的法律规定有: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对税务机关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设立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3、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
国税局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规定是如果当事人对国税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税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案件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
行政复议的案件的管辖有以下几种方式: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
行政复议的管辖机关的确定方法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规定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申请税务的行政复议的方式是既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若是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是指贯穿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全过程,对税务行政复议活动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参加税务行政复议的各方都必须遵循的法定的基本准则。
原行政机关及复议机关住所地法院均可受理管辖。复议维持。先看地域管辖,复议维持级别管辖法院是原机关所在地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再看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以原机关来确定的。
行政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审理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转送相关的行政机关,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法》规定,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原则上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省级
行政处罚地域管辖权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和发现地。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在同级行政处罚机关之间处理违法行为的分工和权限。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