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5
下列情况下公司的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2、股东出资不足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发生的债务和费用负
第一种情况是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显著的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格应
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如下: 1、公司设立时,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公司增资时,采用虚假方式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增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虚假增资股东及未尽忠实义务和勤勉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 1、保证人免责的条件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 2、保证人的先诉
1、挂靠形式从事经营运输活动的机动车,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2、肇事车辆的车主与使用者不是一个人,且车主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主要包括: 1、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主债务人履行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履行; 2、连带保证具有赔偿性,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之前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不得拒绝。
在交通事故中,连带赔偿责任的承担形式: 1、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等。
股东需要在下列情况下与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明显低于章程定价的,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
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有五点: 1、承担责任的具体做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
股东不实缴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法律规定其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不实缴出资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带有连带责任的担保时效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连带责任担保时效是在主债务履行期满的6个月内。
公司发起人出资义务的承担连带责任: 1、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