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代位权特征是: 1、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使债权人直接得到偿还; 2、代位权是主体的代位权,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3、行使代位权的具体方式是裁判。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但不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对债权人的债权有害的,债权人可以
债之代位权的客体为债务人之权利。一般都规定债务的专属权不得代位行使。所谓专属权,众所周知是一种属于特定主体享有并不能转移的权利。它有二层含义:其一,此权利只为某一特定主体享有。其二,此权利只可由该权利享有者亲自行使,不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这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代位继承权是指当存在着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的事实时,该具有继承权的子女亦即所谓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能够取得被代位继承人所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权利。代位继承权是法定继承权的一种表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诉讼费用由谁承担 债权人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代位追偿权,是指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在赔偿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权。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损失时,投保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即责任人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
代位追偿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
代位继承权是代位继承人依法享有的,代替被代位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如下情况下发生: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代位清偿是指即被执行人负有偿还债务义务的案外第三人,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申请,并由人民法院决定,由案外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承担被执行人法律义务的一种执行制度。
代位权诉讼案由如下: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代位权指,在债务人行使债权时,发生懈怠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
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 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诉讼上
代位追偿权,是指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在赔偿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权。代位追偿权的设立是因为当第三人的行为对保险标的物造成损害时,被保险人一方面因保险事故获得了对保险人的保险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