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诉讼代理是指在代位权纠纷中,债务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如果债务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的代理人来参与诉讼。
代位请求权是在合同关系中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权利,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特征如下: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保全制度的一种。 2、债权人代位
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 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担保物因他人之侵害而灭失、
代位权的法律规定是,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和从权利;从而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并且该债权不属于专属债权的,则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权利。
代位权的法律规定如下:《民法典》第535条的相关规定,若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和从权利;从而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并且该债权不属于专属债权的,则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权利。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
代位权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延迟; 5、债权人必须保全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
代位权共同诉讼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种类。
1.保险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险中,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2.代位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假如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根据法律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并且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1.代位权属于一种债权人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代位权的意思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是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
保险代位求偿权应当根据保险所代为取得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来确定管辖。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解决纠纷的,经审查仲裁合同有效的,适用优先原则,保险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得直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