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6
留置权只限于在法律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未作规定的,不适用留置这种担保方式。留置权实现的条件: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被留置的财产只能是债权人事先依合同合法占有的债务人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就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其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一般来说行纪人从事委托事务的费用由行纪人自行承担。
行纪合同的意思是:委托人委托行纪人按照指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并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留置权不是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的。留置权主要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只要是双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真实的意愿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合同的效力,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政府会议纪要通常不具有合同效力,但如果当事人将政府会议纪要作为载体,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且该种意思表示是明确且可执行的,就会具有合同效力。 会议纪要是根据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加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
行纪合同具有的特征主要包括: 1、行纪人的行纪行为具有限定性; 2、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3、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等。
具体方法是: 一、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约定或确定必要的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 二、妥善保管留置物。 三、留置的财产数量或价值要适当。 四、不要自行变卖留置物。
留置权和质权没有相同的共性,留置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无需当事人特别设定留置权,只要符合留置权成立的条件,留置权就可以产生。 而质权的发生需要当事人之间特别订立质押合同设定。可见,留置权是法定物权,而质权是意定物权。
行纪合同的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纪合同标的为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 2、行纪合同具有双务性、有偿性等特征; 3、行纪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行纪合同具有的其他法律特征。
行纪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行纪人应当以他人利益为法律行为,行纪人法律行为造成的利益和损失属于委托人;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法律行为,它是纪律合同和委托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3、委托人按规定或双方约定向行纪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使行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