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6
民法典中行纪合同的特征是:一是主体的限定性,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二是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的标的是“从事贸易的活动”;三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债权人有留置权的合同包括: 1、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2、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从事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过程中,建设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装工程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保留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优先补偿该动产;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有权保留相应的运输货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
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当包含以下这些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
订立行纪合同,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行纪合同因委托事项(标的)不同,其合同的内容也各有区别,但总体而言,订立行纪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明确合同主体;委托事务的种类;价格;行纪事务的具体要求;酬金;保管责任;违约责任等。
行纪人有留置权。如果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如果委托人与行纪人在行纪合同订立时约定不得将委托物进行留置的,行纪人就不得留置委托物。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
仓储合同有留置权。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
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类型主要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该留置的财物,从价款中优
仓储合同有留置权,仓储合同本质上是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根据我国法律,留置权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 2、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3、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的
具备以下条件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1、签订合同的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签订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3、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满足条件的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且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