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6
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 留置权的从属性表现在以下三点: 1、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 2、留置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3、留置
行纪人有留置权。由于委托人有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义务,行纪人有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所以如果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就可以留置委托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是有留置权的,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基本不可以采取留置权。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如下: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部分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用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 3、提取存款权,行纪人按约定购买委托物,委托人应及时收到;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如下: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在纪律合同中,纪律人有以下的权利: 1、除委托人不同意外,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的权利; 2、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权利; 3、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有留置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行纪人销售或者购买具有市场
1、《》规定行纪合同是能行使留置权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规定,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委托人向行纪人支
行纪人一般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