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一、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
安置单位有要求,由政府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不可以提供和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同一个地区的岗位给退伍士兵, 放宽了安置地限制。士兵服役期间如果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可以跟随父母一起安置,也可以在配偶一方安置工作,
各地不一样,以下是昆明的安置政策:退出现役的士兵,由原征集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接收。接收时间,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人民政府当年的规定执行。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接待,并负责做好待分配期间的培训
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
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均采取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方式安置,但应在退役时选择。
现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转业安置: 1、服现役满10年的。 2、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4、服现役未满10年,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5、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