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4
确定委托代理合同履行地的原则如下: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2、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到期后继续履行的,若对方对当事人的履行行为表示接受,且继续履行的合同内容是真实合法的,就是有效的;但如果对方拒绝接受当事人的履行的,继续履行是无效的。
到期合同继续履行有效。到期合同的继续履行一般在有履行期限的合同中,如租赁房屋、租赁设备等。租赁期满后,双方未重新签订合同,承租人按原合同支付租赁房屋,房东按常收取租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果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房屋,房
不继续履行。原合同到期后,如无其它情况,即可视为履行完毕,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等等。
合同到期后继续履行的,如果对方对当事人的履行行为表示接受的,继续履行的合同内容是真实合法的,就是有效的;但如果对方拒绝接受当事人的履行的,继续履行是无效的。
确定委托代理合同履行地的原则如下: 1、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按照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2、采用送货方式的,以送货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送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理托运或按
委托合同书写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委托合同中,应准确、详细地约定委托事务的基本信息,特别是委托事务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受托人能够很好地完成委托事务。同时,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
租赁期间届满继续履行租房合同,如果对方接受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租房继续履行合同应该与房东签订续约合同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的延长,也可以选择不签约继续交房租视为对原合同的默认延长。因为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
买卖合同到期后不能继续履行,因为原有的买卖合同到期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即终止。此时,如果合同当事人仍按照原有买卖合同的条款约定来履行的话,则应视为双方以非书面的形式重新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新的买卖合同
合同到期双方虽然书面上甚至口头上都没有续约,但是如果实际中继续互相履行合同,双方认可的视为又达成新的合同,继续履行是有效的,但为了保险起见,建议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