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21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因符合其法定条件,暂时不予收监,或者在收监之后又决定在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之后,还有剩余刑期的,还是需要收监执行的,没有剩余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对于正在服刑期间的犯罪分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包括: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应当收监执行的情形包括八种: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为: 1、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2、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流程:首先,犯罪分子应当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其次,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最后,对
暂予监外执行算刑期,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但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暂予监外执行不是假释。 (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外执行则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 (2)适用条件不同。假释适用于执行了一定刑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
监外执行后能不能办理假释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符合条件的是可以申请假释的。《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由于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是在监狱外执行刑期,无法对其进行考核,因此无法减刑。但是,如果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有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