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6
银行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担保期限;如果贷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贷款期间可以更换担保人。《民法典》规定,贷款期间是可以更换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银行贷款贷款人不还时,应该不应该直接向担保人追偿借款,主要取决于在贷款合同中担保的方式。贷款银行必须首先向借款人追偿,如果借款人无力偿还再向担保人追偿贷款。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
不是担保人。共同借款人在债权债务义务上是同等的,共同还款人是第二还款来源,只有债务没有权利,是主债务人之一,在第一债务人不能清偿银行债务时,银行可直接向第二还款人追索债务。
银行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应当由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但是不得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期间应当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当担保人一般需要以下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关系,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5、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担保人不需要偿还了全部担保金才可以起诉债务人,担保人可以就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部分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
银行贷款的担保人,要承担以下担保责任: 1、作为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
银行贷款抵押担保人因保证的类型不一样,承担的责任分为两种: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
银行贷款的担保人,要承担以下担保责任: 1、作为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