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1
隐名股东要退股时,显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1、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2、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
保护隐名股东的股东权益,应当在代持股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以及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法律会支持实际股东。
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如果是内部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那就不需要通知显名股东。如果是对外进行股权转让,就要以显名股东的身体进行,其中还要涉及到税务的问题。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享有一样的权利,具有等同性。我国公司法并未绝对否认隐名股东的合法性,只是在对抗善意第三人时,否认其合法性。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
清算流程为成立清算组;接管公司;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处理与清算与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清偿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宣告破产;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一)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
隐名股东一般是合法的,但是如果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隐名股东则是不合法的。 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
隐名股东作为债务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隐名股东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隐名股东的权利有: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隐名股东是实际投资人,是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
在我国实际出资人确认股东资格的方式有: 1、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可以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并办理变更登记、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 2、隐名股东就代持股协议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股东资格。
第一步:到之前开立股票账户的营业部提出注销股票账户的申请。 第二步:按照券商营业部的要求在券商营业部给单子找该营业部的相关负责人签字。 第三步:在券商营业部各个岗位的相关负责人签完字之后到柜台凭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股票账户的销户手续。 第
股东中途退股的清算方式是,如果股东通过转让股权给其他股东以及其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来退股的,转让价格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股东通过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来退股的,清算价格可由评估机构合理合法地确定。
公司股东退股,可以根据股东退股的方式不同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股权转让,股东通过把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以实现退出公司,完成股东的退股,这种方式实际是进行股权的买卖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股,并不发生公司清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