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6
债务人对选择之债有选择权。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
债务人对选择之债有选择权。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
行使选择之债选择权的方式是:一般由债务人行使,债务人可以在多项标的中选择履行其中一项,但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另外如果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在合理催告后,选择权则转移至对方。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简单之债的标的无可选择,而选择之债则可在数个标的中选择履行。两者区别主要在于: 1、简单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的一种,比较简单、明确,当事人不容易发生歧义;而选择之债的标的有数个,只有在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选择权后才能特定,相对
债务人对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但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并且享有选择权的债务人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作选择的,经合理催告后,选择权会转移给对方。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
选择之债的意思是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选择的效力,因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的承诺。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一般情况下,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由双方约定;未约定的,由债务人行使;但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选择并经催告后仍未选择的,那么选择权就转移至对方行使。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
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是指在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时,债务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来履行。但如果享有选择权的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对方合理催告后,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一般情况下,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由双方约定;未约定的,由债务人行使;但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选择并经催告后仍未选择的,那么选择权就转移至对方行使。
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债务人。 选择之债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比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