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5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不是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做出的证据性材料,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并不具有鉴定结论的性质。
交通事故个人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xx(受害人母亲),身份证号:xxxx; 地址:xxx 联系电话:xx 邮编:xxx 受委托人姓名: xx,男,身份证号:xx;地址: xxxx,联系电话:xx邮编:xxx 具体委托事项、委托范围:委托人委托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有了突破性的进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不再是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伤同样也已申报,只不过在申报后需要申请中止,直至责任认定书下来。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仅是一种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驶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亦可以作为法院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或判决的依据。从证据的类型角度划分,因其是公安机关制作,故应属于公文书证的一种
确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效力的方式:当事人双方明确表示认同认定书并且依此履行赔偿协议的或当事人双方在收到认定书后三日内没有对交通事故认定提出复核的,应当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效力。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
交通事故鉴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后,会向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送达。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
(1)鉴定委托书:载明鉴定机构名称,清楚扼要说明委托事项,简单阐述案情,被鉴定人或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等。 (2)案情:若为交通事故,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无责任认定书,则说明事故经过、被告及有无商业保险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