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1
行政处罚从轻处罚的法定情形:违法行为人主动消减其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人是受他人胁迫或者被诱骗违法的;违法行为人坦白其他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
行政复议一般会在六十日内做出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情况复杂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决定的期限,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三十日。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应在九十日内做出;如果能当场作出的,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但是对治安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一般是二年,因此行政机关需要在二年内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
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情形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以及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等。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危害后果被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行为人是被胁迫或诱骗而违法的;行为人向行政机关自首的;或者行为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
当事人有权拒绝行政处罚的情况: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如下:违法事实确凿;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处罚较为轻微。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
在我国,出境入境管理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重新立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包括: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电子数据; 5、证人证言; 6、当事人的陈述;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重新立案作出行政
行政机关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含有: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