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7
滥用职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管辖,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
表见代理与代理权滥用的区别: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
一般认为,滥用代理权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己代理。自我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是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 2、双方代理。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
代理人擅自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等。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可以行使追认权。被代理人不追人的,由代理人承担超越权限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在催告期间保持缄默,既不承认亦不否认,视为追认。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继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权的,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承担
构成滥用代理权的条件:代理人有代理权;实施了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行为违背代理权的设立宗旨和代理的基本行为准则;行为有损于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
代理权滥用合同无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不是代理行为,而是无效民事行为,代理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种类如下: 1.自己代理。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2.双方代理。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为民事行为。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国家机关人员违规办理骨灰去向证明属于滥用职权。如果不是属于国家机关人员实行的,也就不属于滥用职权。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认定为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有:1.客体要
滥用职权罪属于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