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9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果不存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事由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依法订立的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果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具备下列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诉讼时效期六个月。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般不可以撤销。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
房屋征收部门会先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讨论并公布,争取公众意见。如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政府会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修改补偿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居民临时住房或自找临时住所的不便,并根据被拆迁房屋居民的人口按临时居住条件划档补贴;
主要有以下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签了拆迁补偿赔偿安置协议后还可以维权。拆迁补偿赔偿安置协议订立后一方不按约履行协议内容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交由政府协调,协调不能解决的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包含的内容如下: 1、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2、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 3、停产停业损失; 4、搬迁期限;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包含以下内容: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房面积、标准、位置;产权交易房屋差价的支付方式和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对于每一份安置补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般是不可以反悔的,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是可以的: 1、征收行为被确认违法; 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