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9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条款如下: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
合同附加条款与合同内容没有冲突,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是有效的。合同生效以后,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的,可以指定补充协议或者附加条款,该条款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
劳动合同包括的条款: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报酬;其他。
合同附加条款有效。制定合同补充协议需要注意几个信息: 1、双方的基本信息需要全面具体; 2、说明制定补充协议的原因; 3、协议补充的内容或变更的内容。补充合同约定与主合同约定发生冲突时,以后期约定条款为准执行。因此,补充合同的效力优于主合同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主要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
附加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另行约定或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补充合同的效力优于主合同的效力。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附加条款的,并且经双方愿意确定的,附加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是有效的。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
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有: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
合同附加条款是否有效需要按具体情况判断,有效的情况为: 1、合同附加条款与合同本身的内容不相互冲突或相互矛盾; 2、合同附加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合同生效后,对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的,可以指定补充协议或附加条款,对当事人具
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有: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 附期限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前者,自期限届
买卖合同附加生效条件是指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