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9
一、农业税的课税对象是农业收入。根据农业税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 (1)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 (2)经济作物的收入,包括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 (3)农业特产品收入,包括园艺作物
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作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规定如下;1.汽车:包括各类汽车;2.摩托车;3.电车;4.挂车;5.农用运输车等。
应征收消费税的主要有烟、酒、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电池、涂料等。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了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具体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范围包括: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按照房产余值的1.2%申报缴纳房产税。单位出租房屋,可以按照租金收入的12%申报缴纳房产税。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 2、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房屋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1)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了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具体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
房产税征收范围不包括: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
个税征税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