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11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包括的免责情形有: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侵权的免责;产品质量侵权的免责;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免责;污染环境侵权的免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 2、第三人过错。是指损害完全是由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情形。 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导致的损失。 4、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免于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
免于刑事责任的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4、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可以免于刑事责任。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下: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
下列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可免除法律责任: 1.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伤害事故; 2.学生自杀、自伤的伤害事故; 3.学校外部突发性、偶然性侵害造成的伤害事故;
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即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
免于刑事责任情形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它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法律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 (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
免于刑事处罚,即不用承担刑法所规定的惩罚。法律规定只有六种情形。第一种是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是犯罪的行为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期限;第三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特赦免除刑罚;第四种是告知才处理的罪行;第五种是犯罪分子或者嫌疑人死亡的;第六种是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