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7
行纪合同并不是代理,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代理处理相关事项所签订的合同。
行纪合同不属于代理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代理的一般做法是由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授权代理人在一定范围内代表其向第三者进行商品买卖或处理有关事务。
行纪合同不是代理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代理合同是指由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授权代理人在一定范围内代表其向第三者进行商品买卖或处理有关事务签订的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代理的一般做法是由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授权代理人在一定范围内代表其向第三者进行商品买卖或处理有关事务。
《民法典》规定代销属于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合同享有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订立行纪合同需要注意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等。
民法典中行纪合同的特征是:一是主体的限定性,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二是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的标的是“从事贸易的活动”;三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行纪合同与间接代理的区别有: 1、主体不同,间接代理主体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行纪合同中主体为经批准有权从事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相关组织; 2、行纪合同是有偿的,间接代理可能无偿可能有偿; 3、间接代理中一定条件下委托人可以行使介入权
超越代理权如果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就是有效的。《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其他法律规定等。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无太多限制。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将行纪合同的标的规定为“从
第一,主体不同。只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成为代理人。只有经批准有权从事行纪业务才可成为行纪人。第二,行使介入权、选择权不同。第三,定性不同。行纪合同是有偿的,间接代理既可是有偿的也可是无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