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4
民法典规定债权转让合同在通知债务人前能解除。债权转让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转让债权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有。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
《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在法定条件下是能进行财产保全的。 具体规定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
要申请对方公司财产保全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且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财产保全应当在不立即进行保全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将会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的情况下申请,且应当提供担保。
合同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
对于承揽合同欠款能否主张利息的问题,要看承揽合同是否有约定利息,有约定的,可以主张,没有约定,人民法院不会支持支付利息的主张。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定作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寻找司法救助。
《民法典》对合同保全的规定有: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民法典中对合同保全制度的规定: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2、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
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定金能申请退还。双方按约履行的,定金应抵作价款或退回;因特殊情况天然要素等不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定金可以退还;售房者单方违约导致不能履行的,定金可以退还双倍。
《民法典》关于合同的保全规定包括以下这些: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民法典规定租客能享受业主部分权利,包括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收益权,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获得行政机关协助的权利的等,依法对房屋及其设施享有用益物权。
无论是权利质权还是动产质权,都要订立书面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
抵押权的保全可以通过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担保的方式,当抵押财产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恢复其价值或者要求其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