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法律常识

行贿罪监视居住问题

更新时间:2022.04.11

专题首页 法律短视频 律师说法 专业问答
行动指南
就你的问题行贿罪监视居住的规定,为你做出以下解释: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监视居住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如何处理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以下几处修改:一是,将“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无固定住所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统一明确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是,在“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的规定后增加不得“通信”的要求;三是,增加了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的要求;四是,增加规定,对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需要予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先行拘留。 本条分为两款。 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了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六项规定: 第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这里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学习、生活、工作的合法住所。一般情况下,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执行;二是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但在本地没有固定住处的,或者根据本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由办案机关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居所。应当注意的是,办案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也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的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处所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的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 第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是指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除与自己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和所聘请的辩护律师、辩护人以外的其他人,也不得与这些人以外的其他人通信。这里规定的“通信”除了一般的信件往来外,也包括通过新的通讯方式,比如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进行的沟通和交流。为了保证被监视居住人遵守有关规定,除了一般的监督管理手段外,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也新规定了一些必要的监督管理手段。比如,本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对于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根据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第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即被监视居住人应随传随到,这是对不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起码的要求,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不在押,因此,司法机关多用传讯方式通知他们到案,被监视居住人在接到传讯后应当及时到案,才能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这里所说的“到案”,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主动到司法机关或者其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审判等。 第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即被监视居住人不得以口头、书面或者以暴力、威胁、恫吓、引诱、收买证人等形式阻挠证人作证或者不如实作证,也不得指使他人采取这些方式阻挠证人作证或者不如实作证。 第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即被监视居住人不得利用自己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隐匿、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或者串供,或者指使他人采取这些方式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这里所说的“毁灭证据”,是指采取积极行动隐匿证据,阻碍司法机关查明案情的行为,包括销毁已经存在的证据,或者将证据转移隐藏的行为等。“伪造证据”,是指制造假的证据、对证据进行变造等改变证据本来特征和信息等,以便推脱自己责任,逃避追究。“串供”,是指监视居住人利用自己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犯建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等。
律师普法
  • 监视居住了问题还大吗
    监视居住了问题还大吗

    监视居住只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并不意味着罪

    2020.07.03 505
  • 限制监视居住的时间都有哪些问题?
    限制监视居住的时间都有哪些问题?

    监视居住期间有下列限制: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2020.04.10 123
  • 监视居住人员的监视居住条件
    监视居住人员的监视居住条件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其适用条件是: 1.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2.犯罪嫌疑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期; 3.犯罪嫌疑人系生活不能

    2021.09.13 152
专业问答
  • 监视居住民警执行行动问题

    由辖区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

    2022-08-23 15,340
  • 居住无固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问题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

    2022-07-10 15,340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居所”的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如何选择合适的“居所”呢?实践中,有在宾馆或者招待所,也有单独找个地方的,这些很难说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当然,这也会出现二个问题

    2021-10-14 15,340
  • 监视居住单独监禁问题规定

    监视居住只是案件侦查和审理过程中采取的一个比较宽松的强制措施,只要监视居住的条件消失,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都要被收押,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要送监狱执行刑罚。 一、《刑诉法》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

    2022-07-22 15,340
法律短视频
  • 监视居住折抵刑期 01:11
    监视居住折抵刑期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原法并未规定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修改规定指定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指定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在限制人身自由程度上,

    8,390 2022.04.18
  • 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 01:13
    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知道,如果犯罪嫌疑人本来应当予以逮捕,但是符合下面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改变强制措施,施行监视居住: 第一,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因此生活不能自理的; 第二,犯罪嫌疑

    2,864 2022.04.15
  • 监视居住一般怎么判 01:09
    监视居住一般怎么判

    监视居住一般怎么判,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

    2,087 2022.04.17
刑事辩护不同阶段法律问题导航
行贿罪监视居住问题
为您推荐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