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30
(1)贷款诈骗罪的诈骗数额的认定标准为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 A.诈骗数额仅限现金; B.诈骗数额不包括利息部分。 (2)犯罪人有返还情节时应当据实扣除返还的数额:行为人有偿还贷款行为时,犯罪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未过归还的本金数额为依据认定;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贷款诈骗罪的从犯认定关键要从作用上来看,在贷款诈骗中仅仅起辅助作用,如帮助主犯打印虚假证明文件,可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从犯。主犯一般都是提出犯意者、策划指挥者、实行者等等。
贷款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 1、诈骗数额仅限现金,不包括利息部分; 2、行为人有偿还贷款行为时,犯罪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未过归还的本金数额为依据认定; 3、犯罪成本不能扣除,均应计入诈骗数额。
符合下列要件则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
贷款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
贷款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第一,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第二,在实施诈骗前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如下: (1)骗取贷款的目的和用途。 (2)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 (3)骗贷行为造成的后果。 (4)案发后的归还能力。
诈骗罪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是指组织、领导诈骗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或者在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诈骗罪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
诈骗罪的行为人如果有以下情形,则会加重处罚:属于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属于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