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0
质押合同是与主合同一起生效,不是交付质押物时生效。未交付质押物的质押权一般不予设立,但有价证券出质的、以基金份额或股权出质的、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质押合同如果是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会生效;如果以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为生效要件的,自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生效。而质权是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的。
如果当事人对于生效时间没有特别约定,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是合同成立时。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
质押合同如果是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一般自合同成立时就会生效;如果以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为生效要件的,自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生效。而质权是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的。
权利质押合同因标的的不同,生效时间也不相同。 比如以汇票、支票提单等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质押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条件: 1、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出质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权利证书交给质权人。 3、订立权利质押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权利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意思表示真实。
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具体如下: 1、主体合格,质押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是真实,质押人与质押权人签订质押合同时,应当表达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质押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即有效。质押担保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属于担保合同之一,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质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时就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如果双方约定附条件生效的,则条件成就之时合同生效。
依法成立的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押合同生效不等于质权设立。 以动产质押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动产质押合同生效时间是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