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3
立功减刑应这样认定: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即为立功。犯罪分子有前述立功表现的,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减刑的流程为: 1、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2、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对犯罪分子的减刑只能向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对罪犯适用减刑的建议,而不能是直接向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决定对罪犯适用减刑。同时对罪犯适用减刑的决定权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行使,不一定是原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
减刑的条件如下: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罪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
没有具体规定。刑法只规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被告人被判刑后,在监狱符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
对于正在服刑期间的犯罪分子,适用减刑的流程为: 1、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2、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减刑不同于减轻处罚,因为减轻处罚在人民法院判决时适用的一种法定的量刑情节,而减刑则是在执行原判刑罚过程中,以罪犯在狱中的服刑表现为根据、以法定的减刑条件为准绳,减轻原判刑罚。减刑的结果,必然直接导致原判刑罚的变更执行。既可引起刑罚执行在刑种
立功的认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少于十三年; (三)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