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2、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
中止工伤认定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依法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纠纷; 2、有关部门需要以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但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 3、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中止工伤认定的情形包括。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2、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
工伤认定中止条件: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期间的; 2、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
工伤认定书没有失效时间。在发生工伤认定书原件遗失的情形下,可以到工伤认定办公室查询认定书资料。按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工伤鉴定书要二个月之内下来。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碰到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工伤认定作出后,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一般是在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30天内没有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进行申请工伤鉴定。
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在20日内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
申报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要在受理申请后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15日内批准是否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收到全部补正材料后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条件: 1、提交的申请材
工伤认定时效:用人单位申报工伤的时效是三十日内,单位不申报的,职工一方的申报时效是一年之内;而社保局或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效一般是六十日;情况简单的,则是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