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29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是申请之日起60日天出具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个人申请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若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批次,随时都可以进行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是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一年鉴定几次,劳鉴委随时受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最长不超过90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的一个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申请认定,那么员工本人可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工伤已经认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后有伤残等级,员工可以领取社保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无时效性的法律规定的。
劳动者因工遭受伤害后,用人单位应自受伤之日起,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劳动者自己在一年内向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做出结论。
工伤认定后,伤残鉴定时间是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就可以申请,没有时间的规定。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此,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的时间是在确认为
对用人单位而言,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起30日内,有特殊情况的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对于劳动者个人而言,如果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起,其可以在事故发生起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对于影响到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应当申请劳动能力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在当事人依法申请工伤死亡鉴定后,社保局或者劳动局应在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申请中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则上述机关应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亡的决定。
进行工伤鉴定一般需要60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各当事人;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就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