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据此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适用指定管辖。 (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行政处罚法中对于行政处罚的种类规定包含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如何终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参考行政强制法,其终止执行的情形为被执行人死亡无财产、无继承人的;执行标的灭失的以及行政决定被撤销的等情形。
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的区分: 1、违反的规范不同:前者是行政法律法规,后者是民事法律法规; 2、违法表现不同:行政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直接确定的义务,而民事违法还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3、违法结果不同:违反行政法的结果是接受行政
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举证责任一般属于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而行政处罚中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行政处罚的方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我们国家对安全生产问题是十分重视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违法处罚行为也是十分严重的,安全生产行为涉及到行政处罚方面,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规范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个人的违法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的办法。规范目的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
关于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态争议,实质上涉及对污染环境结果的不同认识。污染环境结果的发生,大多数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年限或者积累到一定程度才能显现,目前科学技术手段很难确定污染结果是否发生,那么,对于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会造成环境污染的结果,一
《行政处罚法》规定如果在二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一般就无效,即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已经超过二年,而行政机关未发现的,不能再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但危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五年内未被发现才会无效。
行政处罚法规定,一般在二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就无效,即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已经超过二年,而行政机关未发现的,不能再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但危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五年内未被发现才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