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2
实施监视居住,只是存在证据不足的因素之一。如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或者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期满后不会自动解除,监视居住的解除,必须是由当地办案机关的人员提出具体的意见,并且需要办事机关的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还需要有相关机关的负责人、检察院的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的院长进行决定。
监视居住到期后,不代表案件终结。监视居住期限到期的,司法机关会解除监视居住这一刑事强制措施,但是并不代表案件的终结,案件的办理仍在继续过程中,检察机关不起诉或法院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后,才代表着案件的终结。
刑事强制措施包括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条件有: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其他法定情形。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项强制措施不能同时并用,只能择其一适用。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视居住不算刑事拘留期限。能被监视居住折抵的是正式刑期。 关于监视居住期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需要分情况说明: 一种情况是在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住所采取监视居住,那么在监视居住期间是无法折抵刑期的; 还有一种情况是相应机关在指定的居所对犯罪嫌
监视居住与是否坐牢关系不大。监视居住是一种临时强制措施,目的是查清案情,坐不坐牢要看嫌疑人是不是被发现犯罪。只要监视居住的条件消失,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都要被收押,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要送监狱执行刑罚。
监视居住是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关于监视居住的对象,我国刑诉法作了规定。因此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三十七天有以下情形的会被逮捕: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
监视居住是否解除与会不会留案底没有什么关系。案底是指有犯罪记录,即有案底,有前科。案底是不能被消除的。还没有经过法律进行实际的判决罪名,就不会有案底。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已经判处确定的刑罚,那么肯定会留下案底的。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监视居住最长期限是6个月,超过6个月后,当事人可申请解除监视居住措施。如果案件需要继续侦查的,办案机关应该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