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4
民法典规定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则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合同中没有写明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则属于一般保证。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当是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确认,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是根据合同约定来承担,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当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即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
看合同的签订,如果没有约定按份担保,属于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在保证期限内是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
抵押权的保全可以通过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担保的方式,当抵押财产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恢复其价值或者要求其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换言之,债权人未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的,抵押人不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民法典中对于抵押担保期限的规定为,担保期限应当由担保人和债权人自行约定,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保证期间应当是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直接向债权人追偿行使自己的追偿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追偿,保证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