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23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因此形成的担保债务不是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需要,夫妻双方也没有从担保行为中受益,当然,这种担保债务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知道对方的担保行为并承认这种担保行为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形成债务,如果该担保未经夫妻另外一方同意,也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则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一方自己负责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形成债务,如果该担保未经夫妻另外一方同意,也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则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一方自己负责偿还。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产生的担保之债一般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必承担还款责任。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满足夫妻家庭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对外保证,系基于特定人身关系的信用保证,此担保的目
担保债务若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对外担保并获得经济利益,且有证据证明这些利益用于家庭生活,则担保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承担清偿责任。但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承担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担保行为是个人行为,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具有下列情形的担保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以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者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等。
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担保合同所承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
从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来看,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如果夫妻一
由于担保之债一般是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及时足额清偿债务时,才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此时承担的责任并非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除非是夫妻双方共同作出的担保,否则的话应认定担保之债属于夫妻一方债务。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纠纷层出不穷,若该债务形式为对外提供的担保,该担保未经夫妻另外一方同意,也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可
夫或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因此形成的担保债务并非为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需要,夫妻双方也未从该保证行为中受益,此担保之债当然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