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民事证据规则》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 七、 十八、十九条。条文具体内容见法律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
可以。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
可以,但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调解,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作协商、调和工作,促使双方相互谅解,以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
离婚诉讼中的调解,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整个过程。调解包括庭内调解和庭外调解,庭外调解又叫庭外和解,调解机关可以是法院,也可以是居委会、妇联及其他群众性组织。当事人达成调解合意,原告可以撤诉,法院
下列证据要向法院申请调取: 1、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行政诉讼一般不可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提交补充新证据的方式为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准许之后,提交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行政诉讼中,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提交补充新证据,例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后,被告可以补充新证据。
行政诉讼二审新证据的认定为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法院可以调取证据的范围如下: 1、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2、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涉及身份关系的;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证据的种类如下: 1、当事人的陈述;
可以由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况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