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2
因商品房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发现商品房质量问题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具体可以赔偿几倍,一般是需要双方进行协商看具体能赔偿多少倍。
商品房出现以下质量问题开发商要承担责任: 1、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或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2、开发商按照预售合同之约定承担维修和一倍赔偿的责任。 3、超过保修期,开发商不对非主体结构质量瑕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会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的房屋质量问题: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4、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
房屋的质量问题包括下列方面: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呈现结构性炸裂、倾斜、崩塌等; (二)严峻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如不能正常供水供电、隔音作用不合格等; (三)其他一般质量问题,如房屋渗水、地上空鼓、墙皮掉落等。
三包法规定的质量问题包括: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遭遇商品房质量问题购房者可以与开发商先行协商,要求其限期整改;房屋质量问题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购房者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的损失。
1.分清责任主体。房屋质量纠纷经常涉及三个主体:出售商品房的开发商、物业公司、建筑施工单位。2.注意收集证据。必要时可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等方式收集证据。
购买房子后发现房屋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那么可以退房。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