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1
离婚后降低抚养费的情况是一方出现特殊情形时,双方可以协商降低。主要情形有: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
再婚有房贷,如果有以下情形或者是和对方协商一致的可以降低: 1、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能够负担的; 2、因犯罪要服刑,无力支付的; 3、抚养子女一方再婚的配偶愿意抚养的。
可以降低孩子的抚养费的法定情形: 1、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能够负担的; 2、因犯罪要服刑,无力支付的; 3、抚养子女一方再婚的配偶愿意抚养的。
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可以降低孩子的抚养费: 1、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能够负担的; 2、因犯罪要服刑,无力支付的; 3、抚养子女一方再婚的配偶愿意抚养的。
离婚后,具有以下情况的,可以降低抚养费: 1.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他方承担的抚育费可以减少或免除。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
应该通过下列方式降低孩子的抚养费: 1、双方能够就降低子女抚养费达成一致的,可以降低; 2、双方不能就降低抚养费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降低的,可以依法作出判决。
适当可以减少抚养费的情况: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无法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金额支付,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承担,有抚养能力; 2、因犯罪被监禁改造,无力支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所需抚
可以。若在离婚之后,情况发生了改变的话,那也是可以变更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包括增加抚养费和减少抚养费。 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下面两种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出减少或免除抚育费: (一)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
在失业的情况下,需要进行抚养的人是可以降低抚养费给予的。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如果给付抚养费一方因为长期患病、残疾等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没有经济来源,抚养孩子一方有一定的负担能力,那么此时应当降低其抚养费的支付,以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因此在失业
夫妻协议离婚时抚养费过高的,可以要求予以降低,降低抚养费的方法为经过与对方协商同意或者向法院另行起诉。如果是起诉变更抚养费的,应当是有正当理由的,比如支付抚养费的当事人具有特殊情况无力支付高额抚养费等。
不直接抚养方失业的,可以适当降低抚养费。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确定。失业无固定收入的,可适当降低。
满足以下条件可以降低抚养费: 1、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能够负担的; 2、因犯罪要服刑,无力支付的; 3、抚养子女一方再婚的配偶愿意抚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