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2
行政诉讼中质证规则是:在法庭上出示证据,然后双方针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询和解答,通过这个程序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但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第1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一规定确立了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证据必须要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
质证,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官主持下,对对方证人所作的盘问。 行政诉讼质证,指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法官主持下,于证据交换或庭审中,对对方展示的证据进行辨认、质询、说明、解释以确定证据效力的活动。 质证的价值,在于提高证据的可采性,寻找可定
要进行伤残认证的话,那么其认证的具体流程一般是,要求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某片及诊断报告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而对于伤
辨认笔录签字的相关规定如下: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1)计划内:参加全国高考,录取后到本地区高考信息网能查到被录取的信息,在别的网站上查的不算。 (2)计划外:不用考试,只要是高中毕业生就能去。但是毕业证只是某一个地区承认(一般为学校所在地)。这种录取性质只有少部分比较负责的学校会如实告知
律师法庭质证的方式: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个人进行笔迹鉴定,首先要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方需提供鉴定的检材及对比样本(需经对方质证),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鉴定即可。具体程序如下: 1、由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 2、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定提供鉴定的样
刑事案件中不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辨认笔录包括: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3、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4、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提示、暗示指认嫌疑的; 5、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
公安机关进行检查时的检查笔录: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应当包括检查的事由、范围、时间、地点、检查人员、其他参加人员的在场情况;检查的过程和结果;在必要的时候,检查笔录中还可以包括其他对检查情况具有说明意义的事项,比如现场的方位和
公安机关进行检查时的检查笔录: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应当包括检查的事由、范围、时间、地点、检查人员、其他参加人员的在场情况;检查的过程和结果;在必要的时候,检查笔录中还可以包括其他对检查情况具有说明意义的事项,比如现场的方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