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1
监视居住的存在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其他
监视居住适用对象的范围是: 1、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孕妇或者在哺乳期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3、因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
我国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监视居住的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
犯罪分子服刑期间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内疾病的,可以监外执行,如严重传染病、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等。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的适用条件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等。
依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有关规定,属于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有:1、有严重的传染病,例如:结核性脑膜炎、肺结核咯血;2、有反复发作的各种精神疾病而没有能力服刑,例如精神分裂等;3、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例如心律失常、心脏功能不全等;4、有严
根据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1、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2、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尚不能办结案件的
监视居住的程序有以下内容: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领导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状况,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执行机关的名称等内容,
可以对其适用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种类包括: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