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30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享有一样的权利,具有等同性。我国公司法并未绝对否认隐名股东的合法性,只是在对抗善意第三人时,否认其合法性。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
隐名股东要退股时,显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1、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2、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
只要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对实际出资、实际享有权益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并得到双方认可,且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的权利,同时得到公司其他半数股东的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就应该予以确认。
隐名股东不直接享有公司的权利,若是想要行使知情权等权利,应当通过显名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可以依据以下规定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
隐名股东的股东权确认要求如下: 1、只要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明确约定实际出资和实际享有权益,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认可,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并得到公司其他半数股东的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应予以确认; 2、隐名股东虽
只要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对实际出资、实际享有权益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并得到双方认可; 且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的权利,同时得到公司其他半数股东的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就应该予以确认; 或者隐名股东虽未参与公司的
只要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明确约定实际出资和实际享有权益,该协议合法有效,并得到双方的认可;而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的权利,同时得到公司其他半数股东的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应予以确认;或者隐名股东虽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
只要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对实际出资、实际享有权益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并得到双方认可,且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的权利,同时得到公司其他半数股东的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就应该予以确认;或者隐名股东虽未参与公司的经营
挂名股东也叫名义股东,有时还叫人头股东,通常的表现是实际出资人,邀请若干人同意出借他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公司的股东,实际上不履行出资的义务,出资的义务由实际出资人去履行,公司的管理也不参与;但是个别情况下则表现为由名义股东出来参与公司的管理
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的隐名股东可以依法申请公司解散。隐名股东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的,可以行使股东权利。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下,隐名股东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合法,若是向外转让,需要通知显名股东。由显名股东提前通知其余股东,并经过半数的股东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显名股东是不能自行决定转让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