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两种情况可享受高温津贴。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湿,因广西气候特点,高温季节常有高湿现象伴随,且持续时间长,因此,同样适用
高温津贴标准各地区有所差异: 北京市规定,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 上海市高温补贴标准:每月200元。 广东高温补贴标准: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的用人单位需发放150元/月的高温津贴,对于不正常出勤等需按天数折算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大多数地区发放4个月的高温费,如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湖北、陕西、江西、贵州、甘肃、宁夏等地都是6-9月发放高温费;还有的发放高温费3个月,如北京、山西、湖南、辽宁等地。
一般情况下,医院是没有高温补贴的。高温补贴是针对于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工作场所温度未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职工,医院一般是在室内工作,并且温度在33摄氏度以下的,因而不会有高温补贴,如果安排在室外进行工作,就会有相
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不是一回事,首先,高温津贴是对某些特殊工种而言的,只有符合一定要求才能领取;而防暑降温费却是对高温期内的所有员工而言的,只要企业愿意提供这项福利,就可以人人有份。 其次,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支付的特殊消
高温补贴的温度标准: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用
高温津贴,是指企业单位依照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给予在高温天气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的劳动津贴,属于法定劳动津贴。高温津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最低工资规定》于2004年设立,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2012年四部
高温补贴法律规定:高温补贴条件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其他。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
如果在高温天气,单位安排劳动者进行露天作业的,或是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至33℃以下的,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高温补贴。高温津贴的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在每年六到八月安排劳动者在炎热天气进行露天作业,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六十元的标准发
放高温假的话一般就不发高温费了,但高温费是持续性的,如果只放了几天高温假,剩余期间还是应该计发高温费的。根据各地各公司的不同标准,高温假一般在3-15天。对于不放高温假的用人单位来说,应适当补贴高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