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1
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管辖规定具体如下:涉外婚姻离婚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应向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可以向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1、我国涉外离婚管辖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一般原则的例外: (1)对不在中华人
对涉外婚姻的管辖规定: 1、在国内结婚定居的华侨,当事人可以向定居国法院提出,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中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定居的
关于涉外管辖的特殊规定如下: 1、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2、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涉外管辖有以下特殊规定: 1、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2、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
涉外离婚诉讼的,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管辖。如果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进行管辖。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已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涉外离婚诉讼,那会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原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
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刑事案件报案管辖为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以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都可以依法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案件中的并案管辖的规定为:有一人犯数罪的;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
刑事案件中的并案管辖的规定为:有一人犯数罪的;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
并案管辖的规定是:有一人犯数罪的;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