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5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
工伤后续治疗费处理方式如下: 1、工人在职期间,职工因为工伤或者工伤复发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断的项目目录和工伤保险的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的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如果单位不能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因他的过错而给
工伤家属护理费的计算: 1.如果是安排了有稳定职业、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来帮忙护理的,按照亲属的固定收入证明,如工资单上的金额来确定护理费,但不可以高于上一年当地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2.如果护理的亲属没有工作的,就按照是市场的护工价格来确定
工伤后续治疗费,若用人单位依法为其购买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对符合标准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进行保险;若未依法购买的,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后续治疗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的,符合工伤保险诊断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离职,由职工自己承担。
如果单位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则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等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扣除;但职工工伤期间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治疗工伤的费用是从保险基金中扣除。因工伤发生的用于治疗工伤的和康复的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等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行政复议期间工伤医疗费照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有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在工伤员工后续治疗期间,如果申请停工留薪的,一般没有误工费,但在此期间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仍然由单位按月支付。误工费是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采用的是差额赔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