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3
行政处罚程序有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其中一般程序的步骤为: 1、调查取证; 2、告知相对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相关权利;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如如果案件符合听证的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则需要进行听证; 4、作出处罚决定;
(1)立案; (2)调查取证; (3)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行政机关进行复核。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必备条件有: 1、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2、违法事实确凿; 3、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行政处罚立案,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线索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存在依法需要予以行政处罚且属本机关管辖范围的违法事实,决定启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开展调查处理的行政执法环节。
警告只是行政处罚中精神罚的一种具体形式,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对人作出的书面谴责和训诫,这也是其执行方式。警告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制裁性质。警告的目的是向违法者发出警戒,声明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违法,使受罚人精神上受到损害,促使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程序是: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立案的案件,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
1、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如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的三天内向该行政机关提出。受处罚的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对受处罚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听证要求,行政机关的工
行政处罚适用原则具体如下: (一)处罚法定原则;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三)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六)救济原则; (七)处罚追究实效原则。
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其中普通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期限来作出决定,而简易程序是较为简单的,可当场作出决定的程序;而听证程序是必须举行听证会再作出决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包括下列几项: 一、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二、一般程序。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
我国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有普通程序,即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调查、立案、并作出决定;简易程序,即由行政机关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听证程序,即由行政机关参考听证的结果来作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