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离婚都有如下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前述法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我国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受理的,适用中国法。由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
涉外诉讼离婚的技巧有: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针对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军事法院管辖。如果只有一方是军人的离婚诉讼,适用普通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涉外离婚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 包括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等。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
诉讼保全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涉外离婚法律的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限制;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根据被告在国内有无住所地来确定。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被告住所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就有管辖权,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或
涉外离婚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有: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涉外结婚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则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资料; 2、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 3、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