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6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闲置土地指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
安置补偿费与是否有住房无关的,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土地闲置费征收范围标准如下: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工业何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各类用地累计征收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是: 1、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 2、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3、动工开发建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如下: 1、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闲置一年以上按出让金的20%以下征收土地闲置费; 2、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 一、征用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
以下的几种情况,属于闲置土地/1、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者是划拨决定书约定好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但是还没有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2、已经开始动工,但是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并且已经停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
土地闲置两年会被收回。已开发的国有建设土地,如果开发建设用地的面积,占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是投资额达不到法律要求的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也可视为闲置土地,会被国家有关部门征收利用。 一、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如下: 1、各项征地补
农村危房拆除补偿标准如下:中央财政按户均7500元补助,国贫县和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区),省级按户均3000元补助,其他一般县(市、区),省级按户均2000元补助,由各地根据改造方式统筹安排。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余政府补助部分由市县
农村三资清理的土地全部归还耕种。进行三资清理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纠正规范,从根本上解决相关问题,严格执行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各项制度,把公开公示贯彻清理全过程,发动群众参与并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