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9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六)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
法定继承的特殊情形如下: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2、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
符合法定情形应当回避的人员包括以下几种: 1、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法律上下列情形构成非法经营罪: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许经营、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
债权转让生效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 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
林地承包的继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如果继承人不愿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时,可以由发包方或者其他继续承包该片林地的人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继承。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第2款专门对此作出
强行低价承包土地违法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区别是: 1、功能与目的不同:转让,是把承包权还给集体,或赠与同集体其他成员,需要集体同意; 2、转包,是把自己的承包权转给别人,但自己还有承包权,自己与集体的权利与义务不变; 3、出租,是把自己承包地的经营权租给别
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