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1、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一般抗辩权,是基于保证的从属性划分的,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基于所保证的主合同债务人抗辨权而享有的在债权人提出保证之债履行请求时予以拒绝的一种权利。 2、保证人的专属抗辩权。保证人专属抗辩权,基于保证合同的相对
1、对于不经过司法程序,在当事人之间直接提供或相互交换担保书,担保函直接出具给债权人的处理方法; 2、当债权人决定提起诉讼时,应同时将担保人列为被告,一并起诉,并表明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理由和依据; 3、通过诉前保全获得担保的,债权人在起诉
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为:使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在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之前,保证人不负履行迟延责任等。
不同抗辩权行使条件不同,具体如下: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
一、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条件我国《担保法》第17条第二款对此作了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
1、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 2、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用不用明示,应进行区分:没有违约时,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用明示;已经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进行履行时,则先履行的一方行使就用明示;在先履行的一方不能履行等,但没有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可称为不履行抗辩权或履行合同的抗辩权,它一般指的是在商务合同的当事人应该同时履行义务的,如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没有履行前,是有权利拒绝另一方当事人请求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在性质上,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或者同时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于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其又被称为履行合同中的抗辩权或不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未规定何方先履行的,一方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